公告事項:
一、遷葬地點:新竹縣竹東鎮上坪段14、72、72-14地號,面積共計10,610平方公尺。
二、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三、遷葬原因:整治傳統疊葬公墓,以綠美化環境及促進公共利益。
四、遷葬流程:攜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需能證明與亡者間之親屬關係)、亡者除戶謄本及墓基起掘前中後相片各一張,至本所辦理起掘證明。
五、遷葬優惠:前開遷葬範圍內之墳墓申辦本鎮生命紀念館櫃位者,得依竹東鎮生命紀念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以本鎮鎮民身分計價晉塔,並減免2,500元費用。
六、逾期未遷葬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依法代為遷葬晉塔,並於晉塔日起保留1年供認領,不得異議。
七、爾後整地施工過程中倘有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代為遷葬,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