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殯儀館

新竹縣竹東鎮殯儀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第18屆第14次臨時會議決(106.7.27竹鎮代議字第1060000520號函)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6.8.16竹鎮殯字第 1060007136A 號令公布

第一條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開創優質殯葬禮儀環境、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永續經營管理殯儀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新竹縣竹東鎮殯儀館(以下簡稱本館),係指依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殯、殮、奠、祭儀式之設施。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管理機關為新竹縣竹東鎮殯葬管理所。

第四條 

本館設置下列設施:
一、 禮廳及靈堂。
二、 悲傷輔導室及家屬休息室。
三、 服務中心
四、 消毒設備
五、 污水處理設施
六、 停柩室
七、 冷凍室
八、 解剖室
九、 清洗室
十、 淨身室
十一、屍體處理設施
十二、公共衛生設備
十三、停車場
十四、聯外道路
十五、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第五條 

使用本館各項設施,應繳納使用費,使用費標準由本所另定之。

第六條 

使用本館設施,減免使用費之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費全免:
        (一)依社會救助法本所列冊有案之第一款低收入戶。
        (二)設籍本鎮之現役軍人、警察、公務員或教師因公、作戰或參加軍事演習死亡者。
        (三)設籍本鎮者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原因死亡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本所核准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費減半:
        (一依社會救助法本所列冊有案之第二款與第三款低收入戶。
        (二)依社會救助法本所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
        (三)設籍新竹縣之器官捐贈者。
        (四)他鄉鎮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於繳驗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核准者。

三、非設籍本鎮之亡者,其配偶或子女設籍本鎮,使用費比照設籍本鎮者收費。
四、使用費減免者,限使用小禮廳。但使用費減免者不包含下列項目:
        (一)冷氣費。
        (二)清潔費。
        (三)禮體淨身室使用費。
        (四)禮體SPA室使用費。
        (五)冷凍入殮室陪同超時服務費。
五、無名(主)屍體得免費使用本館設施。陳屍地非本鎮者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繳納,但因其他特殊事由經本所核准者得免繳納。

第七條 

前條所稱設籍,係自亡者死亡日向前推算連續六個月。

第八條 

禮廳使用以節為單位,每節為三小時;超時者加收使用費。

第九條 

申請使用本館各項設施資格如下:
一、死亡者之配偶、子女或生前以遺囑指定為其辦理喪葬事宜之人。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
三、政府機關。
四、死亡者生前就養之公立或政府委託之安養機構。
五、自願為死亡者辦理喪葬事宜者。
前項第五款情形,應經本所函詢戶政及警察機關,查無死亡者之配偶、子女或其不願為亡者辦理喪葬事宜時,始得同意其申請。
申請應於上班時間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
由代理人代理申請,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委託書。

第十條 

使用本館各項設施應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並檢具死亡證明文件。
但未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前,管理機關依家屬或有關機關請求,得暫予停放屍體。
前項所稱死亡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醫師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二、醫師或助產士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三、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禮廳使用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應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取消使用,並得依下列規定申請退費:
一、自許可日起算,申請人於三日內申請者,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全額。
二、自許可日起算,申請人逾三日申請者,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二分之一。但於使用日前三日內申請者,其所繳納使用費不予退還。
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退還其所繳納使用費全額。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退費後,同一亡者再次申請使用禮廳,不得再申請退費。

第十二條

確認染患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之遺體,不得申請寄存遺體及遺體淨身、化粧、入殮等服務。

第十三條

意外死亡之屍體或無名屍體,應由檢警單位通知管理機關,派接屍(體)車接運屍體進入殯儀館。

第十四條

遺體進入殯儀館,如有帶財物者,會同其家屬或親友清查點交後,自行領回。
無名屍體及無人認領屍體所帶財物由移送之檢警單位收存保管。

第十五條 

本館受理遺體進入時間為上班時間內。但意外死亡,檢附檢警單位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醫院病患於上班時間外死亡者,應暫停置於醫院之太帄間至上班時間內辦理入館手續。

第十六條

探視遺體應辦理登記手續,並於上班時間內為之。但情況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遺體安置冷凍室之期限以十五日為原則,逾期不負保管責任,如有特殊情況得申請延長。
遺體退出冷凍室應填具申請書並於規定時間內退出。領回遺體或靈柩,應由原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由代理人代理申請領回者,另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第十八條 

遺體冷藏、停柩期間,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遺體發生異狀者,本所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為確保公共安全,本館內不得燒紙厝及死亡者之器物。紙錢應在指定之焚紙爐焚燒,以維護空氣潔淨。

第二十條 

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第二一條 

使用本館殯葬設施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妨礙安寧、製造髒亂及干擾他人治喪祭祀活動。
二、殯葬設施使用完畢後,應回復原狀。
三、駕駛或停放車輛,應依殯葬設施內交通標線、標誌及駐衛警指揮,並不得其他妨礙交通之行為。
四、非經管理機關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六、遵期繳納使用費或其他費用。
七、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八、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九、場地使用完畢後,花圈、什物等應立即自行清除;祭奠儀式音量不得超過環保標準;電子琴花車、陣頭等車輛不得進入館內。

第二二條 

申請人、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或其受僱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而致本所遭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或其受僱者視違規情節,本所得為停止其代辦殯葬事宜一個月至三個月之處分

第二三條 

本館應備置登記簿冊編號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亡者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及戶籍地址。
二、亡者進、出館日期。
三、申請人之姓名、性別、電話及戶籍(通訊)地址。

第二四條 

本所為維護殯葬設施之公共秩序、安全、環境衛生及景觀,就本館設施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方式、時間及限制;其管理要點由本所另定之。

第二五條 

本所為提高經營管理效益,得將本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第二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新竹縣竹東鎮殯儀館使用規費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單位 竹東鎮民 本縣
他鄉(鎮、市)民
他縣(市)民 備註
特級禮廳 六千五百元 九千八百元 一萬三千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二千五百元。
甲級(大)禮廳 三千元 四千五百元 六千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一千五百元。
乙級(中)禮廳 二千三百元 三千四百元 四千六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一千元。
丙級(小)禮廳 一千八百元 二千七百元 三千六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八百元。
靈堂(祭拜室) 六百元 九百元 一千二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二百元。
悲傷輔導室 四百五十元 六百五十元 九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二百元。
LED維護使用費 六百元 八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五十元。
特級禮廳冷氣費 二千五百元 二千八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八百元
甲級(大)禮廳冷氣費 二千元 二千三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六百元
乙級(中)禮廳冷氣費 一千五百元 一千八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五百元
丙級(小)禮廳冷氣費 一千元 一千三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三百元
靈堂冷氣費 三百元 五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一百五十元
悲傷輔導室冷氣費 三百元 五百元 超時者,每小時加收一百五十元
特級禮廳清潔費 二千五百元 清潔費以次計算,每次使用無論時
間長短,均須繳交一次清潔費,包
含使用後之輓聯、垃圾等清除及設
施與地面之清潔,但不包括佈置品
、祭品及牌樓之拆除
甲級(大)禮廳清潔費 一千八百元
乙級(中)禮廳清潔費 一千三百元
丙級(小)禮廳清潔費 一千元
靈堂清潔費 三百元
冷凍室使用費 三百元 五百元 六百元  
停柩室使用費 三百元 五百元 六百元  
解剖室使用費 二千元  
入殮化妝室使用費 二百元 含使用後之消毒、清潔。
禮體淨身室使用費 七百元 一千元 一千四百元  
禮體SPA室使用費 二千元  
牌位貢飯區 三百元  
冷凍入殮室陪同超時服務費 一千元 一千二百元 人員陪同時間超過15分鐘。
遺體入、出冰櫃工資 一千二百元 提供2名禮儀人員。
接體車 二千元(新竹縣全縣區域) 他縣(市)依路程公里數計算
驗屍工資(2人) 一千元 提供2名人員。


說明

1.禮廳使用以節為單位。收費時段:上午8時至11時為第1節。中午12時至下午3時為第2節。
   下午4時至下午7時為第3節。下午8時至翌日上午7時為第4節計算。

2.禮廳辦理告別式使用冷氣者,加收冷氣費。
   禮廳使用第3節、第4節辦理首夜或布置需使用冷氣者,
   依照節能減碳政策統一由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提出申請。

3.靈堂或祭拜室冷氣收費以次為單位。收費時段分為三個時段:
   上午8時至11時;中午12時至下午3時;下午4時至下午7時。每個時段一次。

4.悲傷輔導室專供助念用

5.入殮化妝室專供遺體洗身穿衣、入殮儀式等使用

6.悲傷輔導室不得作為告別式使用。

7.於地檢署或法院審理中之遺體冷凍、藏費得申請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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