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生命紀念館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第16屆第1次臨時會議決(95.08.21竹鎮代議字第 0950000777號函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95.10.16竹鎮民字第0950014897號令公布

附表修正案經新竹縣政府96.07.23府民禮字第0960098646號函備查
修正第五條文案經新竹縣政府100年8月16日府民生字第1000097670號函備查
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第17屆鎮民代表會第5次定期會(101.11.26竹鎮代議字第 1010000632號函)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1.12.27竹鎮民字第 1010029217 號令公布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2.12.31竹鎮民字第 1020013085 號令公布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4.05.27竹鎮民字第 1040027005 號令公布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7.09.06竹鎮殯字第 1070028351 號令公布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8.01.22竹鎮殯字第 1080025328 號令公布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9.05.19竹鎮殯字第 1093400050 號令公布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111.10.24 竹鎮殯字第 1110009735 號令公布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112.11.30 竹鎮殯字第 1120010258B 號令公布

第一條
新竹縣竹東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生命紀念館之使用管理與維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生命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係指依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供公眾存放骨灰(骸)之設施。

第三條 

本館設置下列設施:
一、 納骨灰(骸)及神主牌設施。
二、 祭祀設施。
三、 服務中心及家屬休息室。
四、 公共衛生設備。
五、 停車場。
六、 聯外道路。

第四條 

使用本館各項設施,應依新竹縣竹東鎮生命紀念館使用規費標準表(如附表)繳納使用規費。
非設籍本鎮之亡者,使用本館骨灰(骸)設施,使用規費依前項標準表二點五倍計收。
雙人櫃及家族櫃收費標準以第一位申請之亡者認定。
設籍本縣他鄉(鎮、市)之亡者,使用本館神主牌設施,使用規費依標準表一點五倍計收;非設籍本縣之亡者,使用本館神主牌設施,使用規費依標準表二倍計收。
神主牌使用年限 15 年,於年限屆滿前6個月,由本所公告通知,屆期需再使用者,須重新申請繳納費用;無遺族或經通知逾使用年限3個月不為處理者,由本所逕為移至無主區存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五條 

使用本館設施,減免使用費之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費全免: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年度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
        (二)設籍本鎮之現役軍人、警察、公務員或教師因公、作戰或參加軍 事演習死亡者。
        (三)本鎮轄區內無人認領之屍體。
        (四)設籍本鎮者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原因死亡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本所核准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費減半:
        (一)政府公費收容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他救助機構之院 民(童)死亡且設籍本鎮。
        (二)本鎮轄區內其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原因死亡或其他特殊事由經本所核准者。

三、非設籍本鎮之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費比照設籍本鎮者收費標準:
        (一)申請人為其配偶或子女設籍本鎮六個月以上者。
        (二)亡者曽設籍本鎮累計滿 10 年以上者。
        (三)配合本所遷葬計劃者減免如附表。
低收入戶使用本館設施,由本所 指定地點及櫃位,且以一次為限,存放年限為五年;期限屆滿時本所無條件收 回並應通知遺族處理,無遺族或遺族不為處理者,公告一年後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處理。

第六條 

申請使用本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依規繳納相關規費,領取「許可證」後,憑證向本館管理人員辦理進館事宜:
一、撿骨者:墓地起掘許可證明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二、火化者:火化許可證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神主牌: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雙人櫃及家族櫃僅需檢具一位亡者文件即可申請,但其他後入館之亡者於日後申請時,除原應檢具之文件外,另需檢附(除戶)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第七條 

凡經核准使用本館者,限於取得許可證後三個月內進館,逾期取消其使用權, 已繳費用不予發還。完成繳費未進館者,得於核准日起十四日內申請退還所繳 費用八成,逾期不予發還。完成繳費未進館者,得於核准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換位一次。

第八條 

中途退館者,已繳費用不予發還。

第九條 

已進館者中途退館者,已繳費用不予發還。退館後如需再行使者,應重新申請, 並依規定繳納費用後辦理進館事宜。

第十條

使用本館者,應依館內之骨骸櫃或骨灰櫃尺寸大小自行準備骨罈。

第十一條

本所得設置管理員一人及助理員二人,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館一切設施之維護暨使用管理事項。
二、本館之清潔、美化、綠化等有關事項。
三、依本所核發之「許可證」指導申請人依照指定位置安放骨罈等事項。
四、其他必要之一切工作事項及本所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本館應備置登記簿冊永久保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骨灰(骸)存放單位編號。
二、存放日期。
三、亡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及生死年月日。
四、存放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住址與通訊處及其與亡者之關係。

第十三條

存放本館之骨罈如因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之因素而損毀,本所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館內嚴禁煙火,一律不得於館內燃放香、燭、炮、金紙等,有燃放之必要時,應於本館指定區域內燃放,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十五條 

凡進入館內追思祭拜或參觀者,應先向管理人員辦妥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館內之櫃位及骨罈內,如發現藏有違禁物品情事,由存放人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館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除春節休館外,其餘全年無休,非 開放時間應經許可始得進入。

第十八條 

本館每年於春、秋二季擇日舉行祭拜追思法會。

第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之其他管理事項,其管理要點由本所另定之。

第二十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得視實際情形分別依照殯葬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新竹縣竹東鎮生命紀念館使用規費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元)

設施 神主牌 納骨灰(骸)
樓別 特區 一般區 骨骸櫃 骨灰櫃 雙人櫃 家族櫃

6人櫃

12人櫃

地下室

    四萬五千元        

二樓

      三萬元 六萬元    

三樓

      三萬五千元 七萬元 三十萬元 六十萬元

五樓

             

六樓

三萬元 一萬五千元          

一、骨灰(骸)櫃:非設籍本鎮之亡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本表之二點五倍計收。
        (一) 選位費及換位費:不分樓別,每單櫃加收一萬元。 (雙人櫃以兩櫃位計價, 家族櫃以六櫃位及十二櫃位計價)
        (二) 配合本所遷葬計畫或自本鎮公墓起掘晉塔者減免二千五百元。
        (三) 骨灰(骸)櫃、雙人櫃及家族櫃,中途退館者,已繳費用不予發還並不得轉 賣。
        (四) 骨灰(骸)櫃第一、二、七層減免三千元,雙人櫃第一、二、七層減免四千 元。
二、神主牌:設籍本縣他鄉(鎮、市)之亡者,以本表之一點五倍計收;非設籍本縣之亡 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本表之二倍計收。
        (一) 神主牌分為特區(地藏王菩薩左右兩側)及一般區,中途退館者,已繳費用 不予發還並不得轉賣。
        (二) 選位費及換位費:每牌位加收五千元。
        (三) 神主牌由本所提供(正面由本所免費雕刻1次),安奉後需加奉祀者,每次繳交六百元。
        (四) 使用年限:以15年為1期,原位置期滿有優先承購權,逾期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一次購滿4期者得永久使用。
三、各項證明及文件補發費用二百元。
四、本館場地除入塔法事外,「做七、百日、對年及其他祭祀」,使用費1小時內三百元,每增加1小時加收二百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download 新竹縣竹東鎮生命紀念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